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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解析
#### 一、标准背景与制定目的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标准,旨在规范我国各类工业及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行为,以达到保护环境质量、改善大气状况的目的。该标准于1996年4月12日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并于199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标准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它是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以及其他相关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进行整合和修订而成的。
#### 二、标准主要内容概述
##### 1. 标准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 **标准内容:** 该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这些污染物包括但不限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
- **指标体系:**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1.2 适用范围**
-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同时也适用于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以及投产后的管理。
- 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特定行业的污染源需执行各自对应的行业性排放标准,例如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 对于之后发布的新行业性排放标准,相应行业的污染源将不再执行本标准。
##### 2. 引用标准
- 本标准引用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作为支持标准。
##### 3. 定义
- **标准状态:**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的状态。本标准的各项限值以此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内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 **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为了判断无组织排放是否超标而设立的监测点。
-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内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 **污染源:**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
#### 三、具体实施要求
- 本标准取代了GBJ4-73等11项标准中的废气部分,这些标准在本标准实施后废止。
- 本标准对33种大气污染物设定了具体的排放限值,包括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在执行过程中,对于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都设有明确的监控点和监控浓度限值。
#### 四、标准的重要意义
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法规,它的出台和完善对于加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排放标准的明确规定,可以有效指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和谐统一。